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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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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管理辦法

                分類:
                全國質量獎
                2020/07/20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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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評審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組織追求卓越的經營質量,增強組織綜合競爭能力,提升我國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推動“三個轉變”,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國質量協會組織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為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是對應用卓越績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顯著績效的組織所授予的在經營質量方面的崇高榮譽,每兩年組織一屆。
                第三條 組織獎評審遵循為申報組織創造價值的宗旨,堅持“高標準、少而精、樹標桿”的原則,根據評審標準對組織進行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審,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項設置
                第五條 全國質量獎由組織類、項目類(卓越項目獎)、團隊類(全國優秀質量管理小組)和個人類(中國杰出質量人、中國質量工匠)四類獎項組成,其中項目類、團隊類和個人類獎項管理辦法另行發布。組織獎項面向國民經濟行業中各類組織。
                第六條 組織獎根據組織管理成熟度水平分為全國質量獎、全國質量獎提名獎、實施卓越績效先進組織。其中全國質量獎的獲獎組織數量原則上每屆不超過20家。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組織獎評審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GB/T19580-2012)。標準從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以及結果七個方面明確了對組織的評價要求。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與經營的組織;
                (二)重視質量經營,認真踐行卓越績效模式,對照評審標準開展自我評價與改進,并取得顯著成效;
                (三)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已獲認證注冊;對有強制性要求的產品已獲認證注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四)近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和環境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用戶投訴;
                (五)依法誠信經營,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組織獎評審活動的組織機構由領導機構、評審機構組成。領導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評審機構由全國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和全國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兩級機構組成。
                第十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活動基本原則、規則;
                (二)研究確定審定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組的組成人員;
                (三)研究解決評審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審定委員會由政府、行業、地區主管質量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及權威的質量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組織獎評審工作報告;
                (二)審定獲獎組織名單;
                (三)為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專家、質量工作者和評審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組織獎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工作報告;
                (二)確定推薦獲獎組織公示名單;
                (三)為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為全國質量獎評審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按照領導小組授權,開展全國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評審全過程的服務工作。
                第六章 評審員
                第十四條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評審員由熟悉全面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熟練掌握卓越績效模式及評價方法的各行業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的法律法規;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員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二)教育水平: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接受過《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及評審方法培訓,掌握全面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實踐經驗: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
                第十六條 全國質量獎(組織獎)評審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兩年向社會招募,參與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工作。對往年曾參與評審工作但未嚴格遵守有關評審紀律或未體現評審專業水準的評審員,將不予聘任。
                第七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自愿申報。凡符合組織獎申報基本條件的組織,根據自愿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和要求,提交本組織經營管理情況申報材料,做出申報承諾,必要時由所屬行業或所在地區質協、質量主管部門或質量推進組織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組織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資料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員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依據評審標準進行資料評審,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答辯環節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答辯。由評審員組成的評審專家組對組織高層領導進行遠程答辯,確定進入現場評審階段的組織。
                第二十一條 現場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確定進入現場評審階段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委員會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推薦獲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公示。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推薦獲獎組織名單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和相關政府部門意見。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四條 審定。審定委員會聽取評審工作報告,審定獲獎組織。
                第二十五條 表彰。對獲獎組織,中國質量協會授予全國質量獎獎杯和證書,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公布獲獎組織名單,召開經驗交流大會進行表彰;在全國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引導廣大組織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六條 全國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七條 評審員要公正嚴明,實事求是,團結協作,講求效率,工作認真,保守秘密。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審員資格的處分。涉及法律責任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申報、接受評審的組織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紀律的組織,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撤銷申報及接受評審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評審員和接受評審組織互相監督,將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 獲獎組織的管理
                第三十條 獲得全國質量獎的組織可以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全國質量獎標識,但不得在產品上標注全國質量獎標識。如果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全國質量獎標識,必須注明是組織獲得全國質量獎及相關獲獎年份,并確保不能造成產品獲獎的誤解。
                第三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獲獎組織進行必要的監督,獲獎三年后對組織的經營管理、綜合績效的穩定性及發展趨勢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在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參加中國質量協會舉辦的有關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推廣活動,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經營的成功經驗,帶動我國廣大組織整體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中國質量協會: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境事故;
                (二)國家、行業、地區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質量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的重大投訴。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在滿足本辦法第四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基礎上可以自愿提出再次申報:
                (一)通過了獲獎三年后的確認;
                (二)確認工作結束三年以后;
                (三)獲獎企業主體及主要產品未發生重大改變。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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